不授予專利權的客體包括什么?
2011-11-17 14:42
《專利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對下列各項,不授予專利權:(1)科學發現;(2)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3)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4)動物和植物品種;(5)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
根據《專利法》第五條的規定,對違反國家法律、社會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發明創造本身的目的與國家法律相違背的,不能被授予專利權。例如,用于賭博的設備、機器或工具;吸毒的器具;偽造國家貨幣、票據、公文證件、印章、文物的設備等都屬于違反國家法律的發明創造,不能被授予專利權。
發明創造本身的目的并沒有違反國家法律,但是由于被濫用而違反國家法律的,則不屬此列。例如,以醫療為目的的各種毒藥、麻醉品、鎮靜劑、興奮劑和以娛樂為目的的棋牌等。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九條規定,《專利法》第五條所稱違反國家法律的發明創造,不包括僅其實施為國家法律所禁止的發明創造。其含義是,如果僅僅是發明創造的產品的生產、銷售或使用受到國家法律的限制或約束,則該產品本身及其制造方法并不屬于違反國家法律的發明創造。例如,以國防為目的的各種武器的生產、銷售及使用雖然受到國家法律的限制,但這些武器本身及其制造方法仍然屬于可給予專利保護的客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