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專利代理事務中專利代理機構或專利代理人違
2011-11-17 14:42
可以請求其上級主管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專利管理機關作出處理。具體情況請參閱我局政府網站(wwwsipogovcn)首頁“專利代理”→“專利代理條例”之第四章罰則:
第二十四條專利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專利管理機關,可以給予警告處罰;情節嚴重的,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給予撤銷機構處罰: (1)申請審批時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2)擅自改變主要登記事項的;
(3)審查批準,或者超越批準專利代理業務范圍,擅自接受委托,承辦專利代理業務的;
(4)從事其他非法業務活動的。
第二十五條專利代理人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輕微的,由其所在的專利代理機構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可以由其所在的專利代理機構解除聘任關系,并收回其《專利代理人工作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專利管理機關給予警告或者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給予吊銷《專利代理人資格證書》處罰。
(1)不履行職責或者不稱職以致損害委托人利益的;
(2)泄露或者剽竊委托人的發明創造內容的;
(3)超越代理權限,損害委托人利益的;
(4)私自接受委托,承辦專利代理業務,收取費用的。
前款行為,給委托人造成經濟損失的,專利代理機構承擔經濟賠償責任后,可以按一定比例向該專利代理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