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似商品和服務類別》(2007年版)(最新版)
——根據《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第九版)制訂 ┈┈┈┈┈┈┈┈┈┈┈┈┈┈┈┈┈┈┈┈┈┈┈┈┈┈┈┈┈┈┈┈┈┈┈ |
《類似商品和服務類別》(2002年版)(供參考)
——根據《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第八版)制訂 |
《類似商品和服務類別》(1998年版)(供參考)
——根據《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第七版)制訂 ┈┈┈┈┈┈┈┈┈┈┈┈┈┈┈┈┈┈┈┈┈┈┈┈┈┈┈┈┈┈┈┈┈┈┈ |
《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
2002年版與1998年版分類項目對照表┈┈┈┈┈┈┈┈┈┈┈┈┈┈┈┈┈┈┈┈┈┈┈┈┈┈┈┈┈┈┈┈┈┈┈ |
一、《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類表》是我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根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提供的《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以及我國自1988年11月1日起采用國際分類以來的使用實踐,針對中國的國情實際對商品和服務的類似群組及商品和服務的名稱進行了翻譯,調整,增補和刪減而制訂的!额愃粕唐泛头⻊諈^分類表》亦隨著國際分類表的修訂而作相應的調整。
目前我國所使用的《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2002年版)是根據《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第八版)制訂的,我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已于2002年9月19日向全國下發“關于執行第八版《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的通知”。
二、在申請商標注冊時,應盡量按照《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中規范的商品名稱或服務項目填寫。
商品名稱或服務項目是整個商標注冊工作的中心環節之一,它決定了注冊商標保護的范圍。在申請商標注冊時,必須指明具體的商品名稱和服務項目。并且,一份申請書上填報的商品或服務只能限定在一個類別之內。商品名稱或服務項目力求具體、準確、規范,以便明確指定該商標的保護范圍。一般說來,一個商品在商品分類表中有正規名稱時,應使用分類表中的規范名稱。某些人們日常生活中約定俗成的商品稱謂,在申請商標注冊時是不允許使用的。如“家用電器”,因為它包括的范圍過大,涉及商品分類表中至少五個類別的商品。例如第七類的洗衣機、家用電動碾磨機;第八類的電動刮胡刀;第九類的電熨斗、電熱卷發器;第十類的電動按摩器;第十一類的電冰箱、電熱水器等。諸如此類的情況還有“塑料制品”、“皮制品”等。
因此,使用商品分類表中規范的商品名稱及服務項目,有助于加快商標的注冊進程,確保申請人及時獲得商標專用權。
三、《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由多個層次部分所組成:
1、類似商品和服務類別。用“第…類”表示,全表共有45個類別,其中前34類為商品分類,后11類為服務分類。
2、類似商品和服務群組。用四位數字和相應的名稱表示,數字中,前兩位表示所屬的類別,后兩位表示類似群組號;
以上類別標題名稱和類似群組名稱,均不得用做商標注冊時填報的商品或服務項目名稱(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關于申請商標注冊不再允許填報商品和服務類似群名稱的決定”商標[1996]7號
)
3、類似商品和服務項目名稱及編號。名稱在前,編號在后,并由六位數所組成;前端有“C”字標注的編號,表示該商品和服務項目名稱及編號未在《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中列入,但屬我國常用的。
在申請注冊商標時,應按此處的具體商品(服務)名稱和編號填報所需注冊的商品項目名稱
四、《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是商標審查人員、管理人員、商標代理人、商標申請人以及商標使用人判斷商品和服務類似與否的主要依據和參考工具,但不是唯一性的法規性文件。對于某些商品和服務是否類似還要結合商品的功能、用途、交易方式和具體的服務行業、服務實施場所、服務的對象等實際情況進行判斷。(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關于商標執法中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八條‘類似商品或者類似服務的判斷’]”)
五、本處免費提供的《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僅供參考了解,若需使用,請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商標管理部門或商標事務所代理人處對照正式出版物原文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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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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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品分類(Classification of Goods lawpanel)是指一件商標注冊申請可同時指定的商品范圍。為了便于商標注冊和管理,商標管理機關根據一定的標準,將所有商品劃歸為若干類,按一定的順序排列編成表冊。目前世界上商品分類表有兩類,一類是本國獨立實行的商品分類表,另一類是國際統一的商品分類表,我國于1988年11月加入《巴黎公約》,同時于1988年11月1日起開始實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提供的《商標注冊用商品國際分類》的(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關于實行商標注冊用商品國際分類的通知”[1988年9月15日])。
二、國際商品分類(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Goods lawpanel)是于1957年6月15日在法國尼斯外交會議上正式簽訂,于1961年4月8日生效的國際公約,全稱為《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
尼斯協定的成員國目前已發展到43個。我國于1994年8月9日加入了尼斯聯盟。尼斯協定的宗旨是建立一個共同的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體系,并保證其實施。目前,國際分類共包括45類,其中商品34類,服務項目11類,共包含一萬多個商品和服務項目。申請人所需填報的商品及服務一般說來都在其中了。不僅所有尼斯聯盟成員國都使用此分類表,而且,非尼斯聯盟成員國也可以使用該分類表。所不同的是,尼斯聯盟成員可以參與分類表的修訂,而非成員國則無權參與。目前世界上已有一百三十多個國家和地區采用此分類表。
從我國自1988年11月1日起采用國際分類至今來看,采用國際分類是成功的,大大方便了商標申請人,更加規范了商標主管機關的管理,密切了國際間商標事務的聯系。尤其是1994年我國加入尼斯協定以來,我們積極參與了對尼斯分類的修改與完善,已將多項有中國特色的商品加入尼斯分類中。
三、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對商品及服務進行分類時,一般遵照下列原則,各國管理機關及申請人在遇到分類表上沒有的商品及服務項目,需要進行分類時,也可按照以下標準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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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成品原則上按其功能、主要用途進行分類,同時兼顧商品使用的原材料、操作方式以及生產部門、銷售渠道和商品消費習慣等。如果分類表沒有規定分類的標準,該制成品即按字母排列的分類表同類似的其他制成品分在一類,也可以根據輔助的分類標準,即根據這些制成品的材料或其操作方式進行分類;
。2)多功能的組合制成品(如鐘和無線電收音機的組合產品)可以根據產品中各組成部分的功能或用途,把該產品分在與這些功能或用途相應的不同類別里,若類別表中沒有規定這些標準,則可以采用第(1)條中所示的標準;
。3)原料、未加工品或半成品原則上按其組成的原料進行分類(例如,金融建筑材料為第6類,非金屬建筑材料為第9類);
。4)構成其他商品某一部分的商品,并這種同類商品在正常情況下不能用于其它用途,原則上與其他商品歸為一類(例如電話機聽筒與電話機同在第9類)。其他所有情況均按上述標準(1)進行分類。
。5)成品或半成品按其組成的原材料分類時,如果由幾種不同的原材料制成,原則上按其主要原材料劃分類別;
。6)用于盛放商品的盒、箱等容器,原則上與該商品歸為同一類(例如高爾夫專用球袋與高爾夫球同在第28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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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服務原則上按照服務分類類名及其注釋所劃分的行業進行分類,也可以按字母排列分類表中類似的服務進行劃分。
。2)出租業的服務,原則上與通過出租物所實現的服務分在一類別。(如出租電話機,分在38類)
。3)提供建議、信息或咨詢的服務,原則上與提供服務所涉及的事務歸于統一類別,例如運輸咨詢39雷,商業管理咨詢35雷,金融咨詢36類,美容咨詢44類。以電子方式(例如電話、計算機)提供建議、信息或者咨詢不影響這種服務的分類。
。4)按照標準(1)無法進行分類的服務,原則上劃歸在第42類。
四、國際商品分類是在總結、吸收了許多國家商標注冊管理經驗的基礎上逐漸完善起來的,它為各國商標的檢索、申請和檔案管理提供了統一工具,為實現商標國際注冊創造了條件。了解商品分類的依據,有助于確定申請注冊的商品范圍,避免過寬或過窄,例如,幾個商品同屬一類,只要申請一個商標就可以了。如果每個商標只申請一種商品,不利于擴大使用,但申請范圍過寬,又會因有些商標不能及時使用而帶來麻煩。
尼斯分類(又稱《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表》)一般每五年修訂一次,一是增加新的商品,二是將已列入分類表的商品按照新的觀點進行調整,以求商品更具有內在的統一性。國際商品分類表自1987年印制成冊已9次修訂,最近一次的修訂版(第八版)于2002年1月1日正式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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