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商標(又稱服務標記或勞務標志)是指提供服務的經營者,為將自己提供的服務與他人提供的服務相區別而使用的標志。亦稱服務標記。服務商標同樣由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
在經濟活動中,有些企業的“產品”不是作為有形的商品提供給消費者,而是作為某種商業性質的服務項目用以滿足消費者的需求。如旅游服務、修理服務、保險服務、娛樂服務、交通服務、郵電服務等等。不同企業提供的這類不同“產品”,也需要有不同標記將它們區分開。例如中國“民航”、英國“英航”、德國的“漢莎航空公司”等,它們都提供同一服務,但各自有不同的服務標記。
服務商標與商品商標的性質一樣,只是商品商標向消費者提供的是商品,而服務商標向消費者提供的是服務。這里所指的服務是指第三產業為消費者所提供的具有勞務因素的服務?!渡虡朔ā罚?001年10月27第二次修訂版)和《商標法實施條例》(2002年8月3日版)中有關商品商標的法律規定,同樣適用于服務商標【見國家商標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關于保護服務商標若干問題的意見》[商標(1999)12號]】。
同商品商標一樣,服務商標一旦被服務企業所注冊,該企業也就擁有了對該商服務標的獨占專有使用權,并受法律的保護?! ?/P>
與商品商標相比,服務商標是較晚出現的新事物,我國于1993年2月22日在第一次修改后的《商標法》(1993年2月22日第二次修訂版)中增加了服務商標的規定。加強對服務商標保護的意義在于創造服務行業公平競爭機制,有利于第三產業的發展?! ?/P>
對于服務標記,不是所有國家都給予注冊保護?! ?/P>
在英國及其他一些國家的商標法中,也找不到有關服務標記的保護規定;但英國的判例法(Case Law)、普通法(Coeamon Law)卻對服務標記提供保護?! ?/P>
1946年,美國第一次在其成文商標法(《蘭哈姆法》Lanham Act)中把服務標記的保護放到與商品商標保護同等的地位?! ?/P>
此后,不少國家在修訂商標法時,作出了與美國相似的規定,如1979年修訂的原聯邦德國商標法就增加了保護服務標記的內容。世界上現有100多個國家辦理服務標記注冊,在一些國家,這類服務標記也可以作為商標注冊,使用于服務單位供應的食品飲料,所使用的文具、用具和服務人員服裝上等,并得到保護?! ?/P>
已經辦理服務標記注冊的國家和地區有:阿爾及利亞,阿根廷、澳大利亞,奧地利、巴林、玻利維亞、博茨瓦納、巴西、保加利亞、加拿大、智利、哥倫比亞,哥斯達黎加、捷克和斯洛伐克、丹麥、厄瓜多爾、埃及、芬蘭、法國、德國、危地馬拉,海地、洪都拉斯、匈牙利、冰島、伊朗、以色列、意大利、朝鮮,韓國、萊索托、利比里亞、利比亞、墨西哥,摩納哥、蒙古、摩洛哥、尼加拉瓜、挪威、巴布亞新幾內亞、巴拉圭、菲律賓、葡萄牙、波多黎各、卡塔爾、哈伊馬角,羅馬尼亞、甫非、西南非洲、西班牙、斯里蘭卡、蘇丹、斯威士蘭,瑞典、敘利亞、突尼斯、獨聯體、烏拉圭、甫斯拉夫、津巴布韋、中國等?! ?/P>
《巴黎公約》中寫進了保護服務標記的內容,卻沒有把它放在與商品商標等同的位置,未要求必須給服務標記以注冊保護。所以,成員國國內法對于服務標記是可以自由確定保護方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