順德牛仔企業盜用Levi’s商標用于生產同商標的牛仔褲和塑料包裝袋,涉嫌假冒侵犯他人注冊商標。順德法院依法受理該起案件,認定假冒注冊商標罪成立。在量刑過程中,主審法官認為半成品牛仔褲不屬于“已經制作完成”,因此未列入非法營業數額范疇。
案情:牛仔公司盜用Levi’s商標
2008年12月4日,被告人何某合資登記成立佛山市順德區圣鵬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圣鵬公司),由何某任法定代表人。圣鵬公司主要從事牛仔褲生產、加工等環節。
2011年3月11日始,圣鵬公司在被告人何某的經營管理下,在沒有得到“Levi’s”商標持有人授權許可下,非法生產該注冊商標的牛仔褲,并在成品及半成品上均打上“Levi’s”商標標識。
3月18日,公安人員聯同多個部門執法人員對圣鵬公司進行清查,查獲成品“Levi’s”牛仔褲474條、半成品“Levi’s”牛仔褲3805條,塑料包裝袋2000個。3月24日,被告人何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
被告人何某的辯護人提出如下辯護意見:對涉案產品的價值是無法核價的,而且被告何某在執法機關的供述以及區市場安全監管局的核價過程中對涉案產品的貨值認定為83438元,公訴機關以正品的零售價格核價是不正確的。
判決:假冒注冊商標罪成立
順德人民法院對依法受理此案,法院認為,被告單位佛山市順德區圣鵬制衣有限公司、被告人何某無視國家法律,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侵犯了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和國家的商標管理制度,已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
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單位圣鵬公司、被告人何某犯假冒注冊商標罪,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某的辯護人就量刑方面提出的辯護意見有理,法院予以采納。
最終,被告單位圣鵬公司判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被告人何某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罰金人民幣10萬元。對暫扣于佛山市順德區市場安全監管局的帶有“Levi’s”商標標識的牛仔褲成品474條、帶有“Levi’s”商標標識的牛仔褲半成品3805條,帶有“Levi’s”商標標識的塑料包裝袋2000個予以沒收,由暫扣單位佛山市順德區市場安全監管局銷毀。
說法:半成品未計入非法營業額
順德法院認為,本案中的焦點之一就是非法經營數額的認定,半成品的價值是否應計入非法經營數額?
根據年初新出臺的《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下稱《意見》)規定,在計算制造、存儲、運輸和未銷售的假冒注冊商標侵權產品價值時,對于已經制作完成但尚未附著(含加貼)或者尚未全部附著(含加貼)假冒注冊商標標識的產品,如果有缺失、充分證據證明該產品將假冒他人注冊商標,其價值計入非法經營數額。
主審法官認為,從字面上解釋該條的“已經制作完成”,即該產品是已經全部制作完成,外延則不包括半成品產品。“既然半成品不屬于假冒注冊商標標識的侵權產品的內涵,其價格的認定也不應計算在非法經營數額范圍內”。
涉案成品牛仔474條經核算價值為568326元,而半成品“Levi’s”牛仔褲3805條,塑料包裝袋2000個都不屬于成品且由于假冒產品已全部查封,沒有流入市場,故其非法經營數額應認定為56832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