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德里商標申請
一、簡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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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到國外申請注冊商標有兩種途徑:一種是逐一國家注冊,即分別向各國商標主管機關申請注冊;一種是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即根據《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以下簡稱"馬德里協定")或《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以下簡稱"馬德里議定書")的規定,在馬德里聯盟成員國間所進行的商標注冊。我們通常所說的商標國際注冊,指的就是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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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德里聯盟"是指由"馬德里協定"和"馬德里議定書"所適用的國家或政府間組織所組成的商標國際注冊特別聯盟。截止 2010年 9月 1日,馬德里聯盟共有 85個成員國(或稱締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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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荷盧 "為比利時、荷蘭、盧森堡三國聯盟的簡稱,實際是三個 "馬德里聯盟 "成員國,但申請人指定這三個國家保護時,仍按一個國家對待,并按一個國家繳納有關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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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 2011年 6月,純 "協定 "締約方為 1個,分別是:阿爾及利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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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 2011年 6月,純 "議定書 "締約方為 29個,分別是:安提瓜和巴布達、澳大利亞、巴林、博茨瓦納、丹麥、愛沙尼亞、歐盟、芬蘭、格魯吉亞、希臘、冰島、愛爾蘭、日本、立陶宛、馬達加斯加、挪威、阿曼、韓國、新加坡、瑞典、土耳其、土庫曼斯坦、英國、美國、烏茲別克斯坦、贊比亞、加納、圣多美和普林西比、以色列。
二、辦理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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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國家認可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
三 、辦理步驟:
- 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申請人可以自愿選擇任何一家國家認可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所有在商標局備案的商標代理機構都公布在 "代理機構 "一欄中。
四、申請書件的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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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提交的申請書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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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填寫并加蓋公章的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中文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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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填寫并加蓋公章或簽字的外文國際注冊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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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國內《商標注冊證》復印件,或《受理通知書》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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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如基礎注冊或申請的商標在國內進行過變更、轉讓或續展等后續業務,一并提交核準證明復印件;